根据官方信息,国家管理管理11月10日,金融监督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局证现公开征求意见。实行该办法将对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分级许可证实施分级管理。金融监管总局将负责直接监管的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等众多金融机构的保险许可证颁发与管理。
原文如下: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金融特许经营原则,国家管理管理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金融监督机构促进其合法经营,总局证依据《行政许可法》、实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分级制定本办法。银行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保险许可证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法颁发的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许可证的国家管理管理颁发与管理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负责。
第三条 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各类保险机构。所有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金融业务前必须获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金融许可证;
(二)保险许可证;
(三)保险中介许可证。
第五条 金融监管总局负责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分级管理,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的许可证,派出机构则负责辖内机构的许可证管理。
第二章 程序规定
第六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和管理许可证。
第七条 许可证应记录机构的编码、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等信息。
第八条 机构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后15日内应领取许可证。
第九条 领取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相关介绍信、身份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 一旦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银行保险机构必须向发证机关申请新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许可证遗失时应立即报告并发布遗失公告。
第十二条 对许可证损坏的情况,银行保险机构需报告发证机关并申请新证。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被撤销或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机构应在15日内归还许可证。
第十四条 新领或换领许可证的机构需在30日内进行公告,内容包括许可证信息及联系方式。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妥善保管许可证,禁止伪造或转让。
第十六条 机构需将许可证纳入内部控制管理。
第十七条 机构应设立许可证管理岗位,负责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许可证的原件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九条 机构每年至少核查一次许可证管理情况,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年度许可证管理报告需在每年结束后两个月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金融监管总局应建立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监管局对许可证管理情况实施监查。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许可证的行为,监管局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警告和罚款。
第二十五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损坏或遗失的也会受到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的机构可不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新领许可证的机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由金融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监管局应将许可证管理与行政审批适度分开。
第三十条 金融监管总局将推进许可证电子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有期限计算为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开始施行,并废止之前相关规定。
本文摘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编辑:陈筱亦。